单位劳动合同没给我我要解除合同合法吗,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3-31 作者:深圳律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都是法定的,如果单位与员工就此约定其他条件,这些条件都属于违法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而非法律规定,此做法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属于违法约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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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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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即按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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